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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四審稿:平臺經營者責任減輕了!

 2018-08-29 10:21  來源: A5專欄   我來投稿 撤稿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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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電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報告指出,草案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方面意見,達成了最大的社會共識,已經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審議通過。

相較于三審稿,我們看到《電商法(草案)》有了重要變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將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修改為“補充責任”條,以及對“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對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處罰上限做了明顯提高。

可以預見,《電商法(草案)》已經在路上,即將出臺,將對國內電子商務行業(yè)產生重要而積極的影響。而相較于三審稿,《電商法(草案)》顯然更加科學,更加具備“對等”性。

六點變化

《電子商務法(草案)》相較于三審稿有六點新的變化:

一是經營者的“環(huán)境保護”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履行“環(huán)境保護”義務,在第五章中增加了一條規(guī)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fā)展。

二是跨境電子商務適用本法,增加了: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三是將“連帶責任”改為了“補充責任”,三審稿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規(guī)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修改案認為,“連帶責任”規(guī)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一致。

四是完善對商品與服務交付的規(guī)定,即“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或者實物憑證中所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增加規(guī)定:“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二是增加規(guī)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將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五是罰款數(shù)額上限提高,草案三審稿中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處罰分別作了罰款數(shù)額由“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別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六是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作出了銜接性規(guī)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刑法等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護規(guī)則以及侵害個人信息的處罰已作了規(guī)定,下一步還將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專項立法,本法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銜接性規(guī)定是適宜的。

因此,草案七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更加科學、對等

四審后《電商法(草案)》應該說已經比較科學地對電子商務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做出相當全面的規(guī)定與約束,也更加符合立法對等原則。

其最重要的兩點,一是將三審稿規(guī)定的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相關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從“連帶責任”變更為“補充責任”,這是科學與嚴謹?shù)男薷摹R驗殡娮由虅盏陌l(fā)展基礎是通過技術實現(xiàn)了對“時空距離”的跨越,所以電子商務嚴格講幾乎全是規(guī)模經濟,而對于平臺經營者而言,對于極大規(guī)模經濟模式下的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理論上完全遏止幾乎是不可能的事,而如果所有平臺內經營者出現(xiàn)的違法行為,平臺經營者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懲罰顯然過重,也并不科學。四審稿的修改將其定性為“補充責任”,更加符合立法的“對等原則”,更加具備實操性。

二是對罰款數(shù)額的提高,主要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罰款金額大幅提升。

這同樣符合電子商務規(guī)模經濟模式的特征,前款不僅有效約束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任意”限制的權力,也讓平臺內經營者“申訴”有門兒,有法可依。當然,對于如何定性“不合理限制”本身,仍然需要更加明晰的“細則”本身來解決,相信后續(xù)能夠更加完備。

而后款很顯然,加大了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處罰的力度,增加了平臺經營者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守法”意識,這也將促進形成由平臺內經營者、平臺經營者與法律本身共同約束的“大環(huán)境”,有助于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

中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已居于世界前列,創(chuàng)造與實現(xiàn)了巨大的經濟成果,像阿里巴巴、京東商城、拼多多等已成為巨型電商平臺,更多的優(yōu)秀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也在路上,作為新經濟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應該有完備的法律對之進行有效引導與約束,讓行業(yè)走向更加健康、有序發(fā)展的道路上來。

所以,《電子商務法(草案)》的漸行漸近,意味著全面電子商務的時代已經到來,它后續(xù)的發(fā)展與進步,都將更加穩(wěn)健與成熟。當前不規(guī)范、不正當?shù)?ldquo;野蠻生長”時代也必將終結,許多企業(yè)特別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承擔起讓整個電子商務生態(tài)更加健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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