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商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進行認定。由此可見,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人民法院。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主要表現(xiàn)在下面幾個方面:
1、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一些馳名商標雖未在中國注冊,但其真正擁有者是長期使用并為培養(yǎng)該商標聲譽付出努力的經(jīng)營者,當馳名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或使用時,必然對該馳名商標及其擁有者的正當權益造成損害。因而有必要對商標注冊制作出例外規(guī)定,即根據(jù)具體情況商標權也可因其馳名而取得。《商標法》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示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放寬馳名商標注冊顯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個馳名商標原本缺乏顯著性,但由于長期廣泛使用而廣而周知,一般馳給予注冊,如“青島”啤酒、可口可樂,雖然反映了地理名稱和原料,但經(jīng)過長期使用,已經(jīng)具備識別性,也被予以注冊。
3、賦予了馳名商標廣泛的排他性權利,給予馳名商標廣泛的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也
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賦予了馳名商標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實現(xiàn)了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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